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在接受《中国产经新闻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家电回收制度的建立,不仅是保护消费者,更是保护企业自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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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,召回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实施多年,然而目前我国的召回制度仅限于汽车、儿童玩具、药品、食品等领域,但作为同样每天都要接触且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家电产品,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。不过,虽然我国家电召回制度还未实行,但“好饭不怕晚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18条规定:“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,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,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”
陆刃波分析认为,目前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虽然对家电召回制度做了一定的规定,但还不能完全概括和具体细化。例如,“免费维修”也是“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”,然而维修的结果该由谁检测,依旧是一大问题。
《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经确认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缺陷的,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、进口、销售,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,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,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,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。”
陆刃波表示,“缺陷产品召回”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成熟。但在我国,召回的过程往往需要各召回部门的层层批复,需要做大量的实验进行标准的制定,这个过程大概还需要一两年的时间。而且即便确定了,也不能马上全面铺开,往往先是在个别类别的家电上进行试点